鸦片、吗啡、大麻、海洛因、可卡因……
这些毒品的名称大家都知道,
但是有很多新型毒品正在危害青少年你知道吗?
有的人认为,
冰毒、摇头丸、麻果、K粉等不是鸦片、海洛因等传统意义的毒品,
吸食不会上瘾,
不会对身体造成伤害;
更有甚者,
被新型毒品的华丽包装所蒙蔽,
还没有意识到“那是毒品”的时候,
就已经坠入毒品的深渊!
1毒品分类
毒品种类很多,范围很广,分类方法也不尽相同。
同从毒品的来源看,
可分为天然毒品、半合成毒品和合成毒品三大类。
天然毒品是直接从毒品原植物中提取的毒品,如鸦片。
半合成毒品是由天然毒品与化学物质合成而得,如海洛因。
合成毒品是完全用有机合成的方法制造,如苯丙胺类毒品。
从毒品对人中枢神经的作用看,
可分为抑制剂、兴奋剂和致幻剂等。
抑制剂能抑制中枢神经系统,
具有镇静和放松作用,如鸦片类毒品。
兴奋剂能刺激中枢神经系统,
使人产生兴奋,如苯丙胺类毒品。
致幻剂能使人产生幻觉,
导致自我歪曲和思维分裂,如麦司卡林。
从毒品的自然属性看,
可分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有麻醉作用,
连续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的药品,如鸦片类。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
使人兴奋或抑制,
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如苯丙胺类。
从毒品流行的时间顺序看,
可分为传统毒品和新型毒品。
传统毒品一般指鸦片、海洛因等阿片类流行较早的毒品。
新型毒品是相对传统毒品而言,
主要指冰毒、摇头丸等人工化学合成的致幻剂、兴奋剂类毒品。
可分为抑制剂、兴奋剂和致幻剂等。
2毒品危害
吸食了第一口毒品,
就像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
痛苦与绝望、堕落与沉沦、疾病与死亡接踵而至。
毒品,
究竟是以怎样的一种凶猛之姿在危害着健康,
危害着生命?
第一害:吸食毒品后会产生异常的兴奋、抑制等作用。如失眠、烦躁、惊厥、麻痹、记忆力下降、主动性降低、性格孤僻、意志消沉、周围神经炎等,造成中枢神经系统和周围神经系统的损害。
第二害:吸毒特别是静脉注射,常会引起多种心血管系统疾病。如感染性心内膜炎、心律失常、血栓性静脉炎、血管栓塞、坏死性血管炎等。
第三害:采用烤吸方式吸毒易发生呼吸系统疾病,如支气管炎、咽炎、肺感染、栓塞、肺水肿等。
第四害:吸毒者普遍会出现食欲减退、恶心、呕吐、腹泻、便秘等症状;肝脏也会受到严重损害,如肝炎、肝硬化、肝脓肿等。
第五害:长期吸用毒品,可造成性功能减退,甚至完全丧失性功能。女性会出现月经失调,造成不孕、闭经,孕妇会出现早产、流产、死胎及血液中毒品通过胎盘进入胎儿体内,导致胎儿海洛因依赖。
第六害:艾滋病病毒主要的传播方式有血液传播、性接触传播和母婴垂直传播。吸毒者采用静脉注射的方式吸毒,使用不洁注射器或共用注射器,都会直接造成病毒的血液传播。
第七害:吸毒者为达到目的会不择一切手段,从而失去了正常人应有的自尊和道德观、伦理标准,整日沉溺于毒品的幻想之中,造成了精神空虚、人格低下,因而逐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3《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五)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
(六)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以及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
(二)在公安机关查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三)阻碍依法进行毒品检查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第六十三条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进口、出口以及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四条在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五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娱乐场所经营管理人员明知场所内发生聚众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贩毒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戒毒医疗机构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六十八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医疗机构、医师违反规定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第七十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戒毒人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禁毒”不停歇,
青春不“毒”行
真爱生命,
远离毒品
为自己负责,
也为家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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