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证据

年2月25日,原告王某因左下肢胀痛入住某卫生院。治疗后,王某因医疗责任与院方发生纠纷,并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伤情鉴定,但卫生院不予认可。开庭审理时,经法院通知,王某自行委托的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法官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回放

术后出现肺部感染,王某认为属于医疗事故,要求院方给予赔偿

年2月25日,王某因左下肢胀痛入住某卫生院,被诊断为左下肢大隐静脉曲张、左下肢血栓性浅静脉炎。实行“大隐静脉高位结扎剥脱术”后,王某于年3月6日出院,共住院10天。出院后的当天,王某因肺栓塞呼吸医院抢救,后医院进行治疗,直至年5月19日出院。

法庭上,王某诉称,年2月25日,他因左腿静脉曲张住进某卫生院治疗,诊断为左下肢大隐静脉曲张,左下肢血栓性浅静脉炎。某卫生院为其手术后,他的左腿红肿,左脚黑紫。手术后刚出院,他就因肺栓塞呼吸医院抢救。经B超检查,他左腿深静脉曲栓,医院才保住性命,现他的左小腿及足部仍轻度肿胀,左下肢肿痛活动受限。经安阳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他的左腿已构成九级伤残,请求法院判决某卫生院赔偿其经济损失8.9万元。

某卫生院辩称,院方准备充分,手术操作规范,已尽到了注意义务和充分的治疗预防措施。在治医院住院期间也没有发病,王某是出院到家后才发的病。所以,院方无过错,该后果与卫生院无因果关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鉴定人拒不出庭,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法庭上,王某诉称,年2月25日,他因左腿静脉曲张住进某卫生院治疗,诊断为左下肢大隐静脉曲张,左下肢血栓性浅静脉炎。某卫生院为其手术后,他的左腿红肿,左脚黑紫。手术后刚出院,他就因肺栓塞呼吸医院抢救。经B超检查,他左腿深静脉曲栓,医院才保住性命,现他的左小腿及足部仍轻度肿胀,左下肢肿痛活动受限。经安阳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他的左腿已构成九级伤残,请求法院判决某卫生院赔偿其经济损失8.9万元。

某卫生院辩称,院方准备充分,手术操作规范,已尽到了注意义务和充分的治疗预防措施。在治医院住院期间也没有发病,王某是出院到家后才发的病。所以,院方无过错,该后果与卫生院无因果关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短评

1、鉴定人无故缺席

2、鉴定结果怎能服众?

医疗事故鉴定人往往会被患者视为“救命稻草”。但对于医疗事故鉴定人拒不到庭,当事的患者或其亲属感到无奈的同时,也会因之动摇了对医疗鉴定制度的信任,使本应体现“公正、透明”的医疗事故鉴定,被蒙上“暗箱操作”的阴影,招致不应有的怀疑与否定,使其公信力大受影响。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于鉴定意见有异议,二是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

鉴定人的出庭关系到医疗鉴定权威性的保障与体现,更关系到“公正、透明”的法律精神,可在本案中,鉴定人却无故缺席。如此之鉴定,怎能服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点评

任何证据不经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鉴定意见也不例外。鉴定人出庭作证是质证鉴定意见,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的前提。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是为了便于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同时为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供保障。鉴定人出庭作证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是出庭陈述包括鉴定人的资质,鉴定的具体程序,鉴定意见的理论依据和标准等;二是接受询问。

本案中,王某左下肢静脉血栓形成的伤残后果,是病情自身发展所致,还是卫生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所致,双方意见不一。经人民法院委托有关机构鉴定又未能成功,对王某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卫生院不予认可。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到庭接受质询,故法院以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为由,依法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当然,王某的损失可待有新的证据后,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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